close

 

我真的從來沒想過有一天這個問題需要討論....

 

前兩天與先生和婆婆在飯桌上吃飯,席間提到婆婆平日的運動公園裡,認識的一對老夫妻,退休的老先生過去職業為職業軍人,每月退休俸可達九萬不等,雖與兒子同住,但也從未有需要跟孩子拿孝親費,平時還幫忙帶孫子,媳婦為一介公務員,工作穩定,一直以來一家都和睦可親。直到前段時日,老夫妻赫然發現媳婦其實從四五年前,結婚後每月都有固定寄錢回娘家的習慣,竟為之大怒,覺得自己為妳帶孩子,也沒收到半毛錢,妳卻不把錢存下來,還把錢送回娘家!?到處逢人就罵自己的媳婦如此如此,這樣這樣!

 

婆婆將此事拿出來說時,還不忘補上一句“這種事,誰都會不平衡吧!”

 

我就不懂了...這媳婦是把錢灑在奢侈品上嗎?還是長輩覺得“把錢寄回娘家”等於“花在不該花的”上面?我極力不認同的護著這位媳婦說話,婆婆也表明了她對此事的看法,想當然爾,是“傳統”型的看法!

婆婆說了,嫁過來就是該為夫家為重,除非娘家沒有兒子或其他小孩,不然嫁出來的女兒怎麼會還需要負擔娘家的事情?同樣的也不能回去分財產!過去都是如此,很清楚沒有疑惑。

我差點沒吐血,覺得這種傳統到早該火化掉的觀念,竟然還存在人間,遺禍千年!於是立馬去查了民法,民法第1114條規定,“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,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”。不查還好,一查才發現,媳婦與女婿,在與公婆或岳父母同居的情況下,皆有扶養義務之責任,反之,若無同居事實,則可免除扶養之義務。但雖有扶養義務,卻無財產均分的權益!

 

自己的父母自己養,一直都是我與先生當初結婚時的重要觀點,我母親因體弱身虛,加上我又在醫院工作,方便給予照顧,常常母親住院時都是以我為主要照顧者,早年因為這原因,與先生交往時,受到公婆許多反對。如今卻對於媳婦拿錢回家這事有了不同的想法,想想也沒什麼好驚訝的!

 

如果自己的父母對於老年生活有充裕的金錢規劃,我覺得那是身為子孫極其幸運的事情,至少你可以從每月預算上少一筆負擔,但倘若自己父母的退休生活需要你的孝親費作為補助,或甚至是主要經濟來源,你都得重新衡量自己的能力,在可做範圍盡力滿足。如果另一半有能力在金錢上協助你養家,那也是另一種大幸,可就我自己來說,我從不打算拿先生的錢去養我的父母,我自己賺的錢為什麼我不能自由分配?還需要經過公婆同意?或認同?只要我的另一半清楚我的金錢概況,理解我價值觀的建立,我實在想不到有什麼理由需要去跟第三方人溝通!

 

長輩為我們帶孩子,不管他有沒有要收錢,都要有給錢的行為,沒有人的付出是免費的!他今天覺得是為了他自己的兒子,想為兒子減輕負擔,但明天他看見媳婦拿錢回娘家,心疼的依然是自己的兒子,怪罪的永遠是媳婦!

想想媳婦這種角色真是吃力不討好,我可以養自己,同時養自己父母,別人卻把我的錢畫在他管轄的範圍,我真的只想回嘴,我怎麼用錢關你屁事!即便是我先生都沒什麼資格去干涉我對錢的用法,他可以不認同我,然後因為不認同我的金錢觀,跟我有所分歧或吵架,我們達不到某種對錢的共識,遲早會分開!那也是心甘情願的事情,但在這之前,誰都不能管我錢包的錢!

 

那晚的晚餐在雙方都有克制的狀況下,輕輕結束。可在我心裡卻有一大片漣漪,我深刻地明白婆婆對於一個媳婦“嫁過來”這件事,有多傳統及迂腐!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自20201204
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婆媳關係
    全站熱搜

    MIn C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